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街**社区*组,个体。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二期*栋*单元**室,敦化市征收局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居*期*号楼*单元**室,敦化市恒源房地产评估所职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乡企*号楼*单元**室,敦化市**有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和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敦化市征收局在敦化市**村开展违法建筑征收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家一废弃猪舍在征收范围内,王某甲为了多得征地补偿款,通过敦化市**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找到敦化市征收局工作人员被告人孙某某和敦化市**地产评估所职员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张某某提出以PS照片的方式,虚构王某甲家猪舍有猪以及养猪的相关设备,进而通过孙某某和王某乙的帮忙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孙某某和王某乙未提出异议。随后王某甲找到敦化市“**”儿童摄影店工作人员任泽福和雷艳华,通过二人将王某甲家废弃猪舍的照片制作成猪舍有猪及养猪设备的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乙为了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多得征地补偿款,接受了王某甲提供的虚假照片,在明知王某甲家猪舍已经废弃多年的情况下,孙某某根据王某甲的口述填写了虚假的房屋及附属物现场查勘表,王某乙根据孙某某出具的虚假的现场查勘表出具了王某甲家的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帮助王某甲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200元。后为感谢王某乙的帮助,王某甲送给王某乙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乙的汽车内扣押2万元涉案款,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判决书、扣押清单及现金交款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申请确定南湖村部分建筑合法性的函、敦化市规划局关于确定**村部分建筑物合法性的回复和航拍地形图、关于依据2004版航拍图界定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敦化市城市行政管理局南湖村私搭乱建情况统计表、关于**村王某甲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情况说明、敦化市人民政府文件、敦化市政府文件及敦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小区B会议纪要及照片、关于**小区B地块征收的情况说明、关于王某甲征收情况的说明、**小区B地块征收具体工作流程的说明、拆迁补偿明细表、关于南湖村王某甲征收地块补偿情况的说明、照片复印件60张、账本一张、房屋及附属物现场查勘表、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王某甲家土地征收明细表、土地征收补偿审批表和被征收面积确认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和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孙某某和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共敦化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雷某某、任某某、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高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王某丙、刘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和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
(五)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和王某乙的帮助,以PS照片虚增被征收猪舍附属物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和张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和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和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术国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张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3、涉案款2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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