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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60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免费吸食毒品,帮助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肖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在孙某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后,在德阳市区米市坝社区附近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肖某某,收取现金300元,后王某某将以上毒资通过支付宝转给孙某某。

2、2020年7月16日,办案人员以吸毒人员身份联系孙某某购买毒品,后王某某将孙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送到德阳市区米市坝社区附近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某处查获的纸袋内发现一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20克)和一包麻古疑似物(净重0.10克)。经鉴定,从以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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