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月9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至9月9日被寄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于2019年9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路**号楼**,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月9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以投资购买外汇、投资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市获得股权、股息为由,在海城市非法吸收某某甲等30余人投资款40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股权担保协议及绿芳签约统计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顾某某、胡某某、由鑫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刻录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广生
检察员:李新红
2020年2月13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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