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旗**苏木**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旗**苏木**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在网址为www.a1199.com的大发彩票网及网址为www.98098u.com的98彩票网,以极速赛车游戏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多台电脑专门进行网络赌博并以此获利为由,从被告人吴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9万元,随后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北门附近无牌匾商品房内利用购买来的十二台电脑专门进行“极速赛车”赌博,同时通过网络以时薪制招募多名业务员负责按参赌者投注计划进行批量投注,业务员工资由参赌者支付。被告人孟某某负责该场所的看护,及对业务员进行管理、计算工时、结算工资。此后被告人常某某、吴某某多次至其场所进行赌博。
2019年3月19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在前述网站参赌数额人民币18万元左右、被告人常某某参赌数额人民币15万元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参赌数额人民币9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银行流水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常某某、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常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常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数罪并罚。建议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28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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