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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季某甲,绰号:“某某甲”、“季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72********,初中文化,怀仁市云中镇社区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址:怀仁市检察院家属楼。2013年6月25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9日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雁崖街派出所,现住址:大同市**号楼**单元**。2010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3日晚,在怀仁市鹅毛口董二虎煤场附近罪犯李某甲、李某丙、周某某、李某乙拦住给被告人季某甲拉氧化煤的车辆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通知杜某某,让其和李某丙、司某某去处理此事,途中杜某某也接到季某甲电话。到达现场后,李某丙与李某甲等人交涉未果,杜某某、李某丙、司某某持铁锹与对方发生斗殴,李某丙被李某甲开枪打伤,致其重伤一级。

2、李某丙于2015年11月3日因聚众斗殴被枪打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在大同**医院住院治疗,并让“二清”、“三清”照看李某丙。住院期间王某某不让其与家属联系,2015年12月3日李某丙出院后,王某某还不让其回家,并将李某丙接到所租的大同棚户区翰林家园8栋4单元四层402室直至2016年1月30日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甲、某某乙、李某丁、某某丙、朱某乙、杜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季某甲、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季某甲、王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检察官助理:卢亭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3496****、1393497****),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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