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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安某某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路**街**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2********,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街**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2020年7月17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东稻地内,采用夜间照射行猎、抄网捕捞的方式猎捕稻田中的蟾蜍、青蛙共计十余只,后将猎捕的蟾蜍、青蛙均卖给安某某。被告人安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蟾蜍、青蛙系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2019年5月3日零时许,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安某某处查获蟾蜍90只、青蛙23只。经鉴定,查获的蟾蜍为中华蟾蜍、青蛙为黑斑蛙,中华蟾蜍、黑斑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蟾蜍、黑斑蛙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搜查等笔录;

7、对手机进行电子取证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勇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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