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唐某甲给王某乙(已判刑)之妻秦某甲打电话聊天,王某乙听到后接过秦手中的电话,质问唐某甲是谁,唐某甲将电话挂断,为此,当晚秦某甲、王某乙夫妻发生争吵。次日下午15时许,王某乙让秦某甲约唐某甲见面询问其打电话原因,秦某甲即与唐某甲约好在城关镇沿河路体育场处见面,王某乙邀约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三人开车赶到城关镇沿河路体育场处,秦某甲与唐某甲先见了面,王某乙、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四人即上前对唐某甲拳打脚踢致唐受伤,并当场摔坏了唐某甲VIVO牌手机。2019年1月22日,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司)鉴(伤)字[2019]013号鉴定:唐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秦某甲证词;3、受害人唐某甲证言;4、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5、被告人供述: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常某某不认罪不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电话:1397207****;宋某某联系电话1867147****;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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