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绰号“飞乃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附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7日由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9********,汉族,大专文化,医生,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新区**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机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3********,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费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附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曾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7月25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7日、8月2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到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唐某甲、曾某甲、唐某乙、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等人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二十余份,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甲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曾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唐某乙非法获利58000元,被告人费某某非法获利24000余元,被告人龚某某非法获利37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唐某甲、曾某甲等人负责在婴儿领养QQ群里发布办证广告招揽买证(婴儿出生证)客源,与买证人谈某某后,将买证人介绍并推荐给王某某。被告人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等人住院分娩不要花钱还可以获得5000元报酬为诱饵拉拢祁阳县内待产的孕妇,经孕妇同意后,再带这些待产孕妇去祁阳县****院斜对面一栋房子找医生唐某丙帮待产孕妇做B超鉴定腹中胎儿性别。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买证人需要办理的出生证的性别与待产孕妇腹中胎儿性别男、女对应,再利用买证人的身份信息通过PS技术伪造出产妇的身份资料后,将伪造的资料亲自或安排白某某分配给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等人。待产孕妇需要住院分娩时,被告人唐某乙通过其妻子蒋某甲(另案处理)工作便利疏通协调医院关系安排待产孕妇利用买证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住院。孕妇分娩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买证人来到祁阳并带买证人到医院领取伪造出来的买证人及其小孩信息的医学出生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又利用卖证人(待产孕妇)夫妇及其小孩的信息通过在网上购买假的出生医学证明用于给卖证人小孩上户。
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费某某、龚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周某某、曾某甲于2019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退赃款12万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退赃款32万元。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退赃款34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祁阳县****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产科出院记录相关资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曾某乙、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唐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曾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互相结伙,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曾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费某某、龚某某、周某某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燚
检察官助理:张海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费某某、龚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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