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逮捕;经平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逮捕;经平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因其捡种地确权、退耕还林、沙滩地被简某某强占等信访问题,多次到**镇政府要求解决。**镇政府做出书面答复意见,王某某对答复不满,申请平利县信访局复查,平利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联席办组织听证评议后,向王某某送达了书面复查意见书,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但对答复仍然不满,多次到**镇政府相关领导办公室滞留、辱骂镇村干部,滋扰镇村两级办公秩序和生活秩序,并扬言与简某某沙滩地一事必须拿出10万元解决,否则去北京上访。2017年10月16日,“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王某某和王某甲父子二人在安康火车站购买了安康到北京西T10次火车票,被**镇政府安排专人进行劝返,王某某再次提出对简某某强占其沙滩地一事必须拿钱解决,否则将继续到北京上访,后**镇政府安排镇、村二十余名干部24小时对王某某父子二人进行稳控。2018年元月,正值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王某某再次要求其与简某甲的沙滩地问题必须给10万元解决,否则继续到北京上访。**镇政府迫于维稳形势,通过**村村主任陈某某给王某某支付了7万元解决此事。王某某在给其子女分钱时,被告人宋某某认为分给她们的钱太少,要求镇上再给她3万元,并在当日与其哥哥宋某甲前往安康,购买了2018年1月9日安康至北京西T10次火车票,后被镇村干部劝返,劝返过程中宋某某再次提出给她3万元的要求。为防止宋某某进京非访,**镇政府迫于维稳形势,再次通过陈某某给宋某某支付了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之子王某甲已将9.5万元全部退缴。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只作部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以进京上访为威胁,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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