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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街**村**号,住辽宁省新民市**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58********.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村**,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2015年8月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36********.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夏邑县**乡**村**村民刘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0038888******),对方自称是淘宝售后的工作人员,称刘某某之前购买的一款除螨皂产品有副作用,将会赔偿其购买产品的损失,后又要求被害人在京东APP金条借款和微博APP钱包借钱两个平台进行贷款,并要求刘某某按照要求转到指定银行卡(户名:孙某某,账号:62305200400********),刘某某转账24610元之后,对方要求继续转账,被害人刘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

经调查,2020年1月份的时间,被告人宋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后宋某某与王某某合伙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等资料进行出售,宋某某为了谋求私利,明知买卖银行卡和手机卡是违法的,有可能被用来诈骗、刷单等违法犯罪使用,仍然让王某某收购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卡号是623052004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是62220333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及刘某甲(另案处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卡号是6213360046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是62220333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及多张手机号码资料出售给他人。经调查,孙某某和刘某甲在王某某指使下办理的这四张银行卡均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被骗金额高达576701.5元,其中:孙某某的卡号是623052004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及的诈骗案件有8起,被骗金额126235元(包括夏邑县公安局立案的刘某某被诈骗案的被骗金额24610元)。孙某某的卡号是62220333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及的诈骗案件有12起,被骗金额270805元。刘某甲的卡号是6213360046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及的诈骗案件有6起,被骗金额115499.5元。刘某甲的卡号是62220333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及的诈骗案件有4起,被骗金额64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用来犯罪使用,为谋取利益仍然收购他人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诈骗分子资金刷单走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王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案发前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现羁押在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书;

4.具结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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