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址为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从事网络平台直播。2019年8月19日,该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甲,曾用名车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村**号,现住址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尚品**,无业。2019年8月19日,该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宿舍**栋**,无业。2019年8月19日,该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车某甲、宋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车某甲、宋某某通过在微信、微博发送广告等方式招募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二人分别担任经纪或家族长。在犯罪活动中,主播由家族长、经纪进行管理,主播在淫秽直播平台开通直播需要家族长与平台认证,直播结束后平台与家族长结算收益,家族长、经纪根据收益比例与主播结算;主播首先通过衣着暴露、挑逗性语言、偶尔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观看者若要进一步观看需要给平台充值换取平台币,以平台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后,观看淫秽表演,主播通过收取礼物非法牟利;为非法牟利、吸引关注,主播还对“打赏”多的观看者建立微信群,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具体情况如下:
自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花某某”、“兔某某”、“王某”、“卡某某”等网络直播平台上担任主播,被告人车某甲、宋某某担任经纪或家族长,组织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淫秽表演,吸引众多观众并收取观众“礼物”牟利,同时制作自己的淫秽视频向5个微信群共计2000余人进行传播。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共获利人民币1219770.89元。被告人车某甲共获利人民币45483.96元。被告人宋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403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车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光盘、微信查询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车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甲、宋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车某甲、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车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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