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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宋某某等抢劫、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9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陕西省铜川市**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于次日告知了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月9月至2019年4月,首要分子侯某甲(己起诉)与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宋某某,以及杜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侯某乙、王某丙、范某某、王某丁、朱某某、冯某某、景某某、于某某、袁某某、陈某某、代某某、王某丙(均己起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岳阳县设置的三处窝点内,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后通过对被害人殴打侮辱、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上课洗脑等方式,使被害人成某某该犯罪团伙的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宋某某为其他成员。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在侯某甲、夏天(待查)的统一策划安排下,该团伙在岳阳县租用三处民房作窝点(分别为9634窝点、老建材市场窝点、富源小区窝点),然后由窝点内的成员使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以交女朋友、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岳阳。被告人陆某某(化名叶某某,级别为大主任)接到侯某甲或夏天的通知后,以女朋友的表姐等身份将被害人接到窝点内,然后由在窝点内等候的人员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十一次分别将被害人崔某某、曹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赵某某、代某某、陈某某、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从岳阳接到窝点,随后该11人被抢走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化名赵某乙)为富源小区窝点的“主任”,指示安排该窝点人员实施了对崔某某、李某某的抢劫和非法拘禁,期间还帮助其他窝点实施了抢劫,共计作案6次,抢得财物共计35某某元。被告人宋某某(化名侯某某国)为王某甲负责的窝点“管家”,参与抢劫、非法拘禁3次,抢得财物共计17某某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王某丁被该团伙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入岳阳楼区陈某某负责的窝点,该窝点人员宋某某、黄某某、贾某某、周某某、姚某某、景某某、胡卫红将王某丁摁倒在房间里,用湿毛巾捂嘴等方式将王某丁控制,强行搜走王某丁身上现金300元及手机、银行卡等,宋某某在旁予以登记。几天后,王某甲进来与宋某某等人逼问出王某丁的银行卡、手机微信密码。后其他人逼迫王某丁与家人通话,编造和女朋友定亲要买“五金”等找家里要钱。最后,王某丁银行卡中的钱和家里转来的钱共7某某元,以购买28套“产品”被取走。

期间,王某丁被宋某某等人以上课、陪伴、体罚等方式控制在窝点内无法出门。

2、2018年11月13日,李某某被该团伙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入岳阳县富源小区王某甲任“主任”的窝点。宋某某、杜某某、侯某乙、张某某、王某丁等人用上述方式将李某某控制在房间内。随后,王某甲、张某某等人逼问出李某某的银行卡等密码,并要其编造和女友定亲要买“五金”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李某某被以签单购买产品为由,其卡中73600余元被取走。

期间,王某甲安排宋某某、侯某乙、王某丁等人将李某某控制在窝点内无法出门。2019年3月20日该窝点被查处,王某甲等人将李某某转移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星星网吧旁边3楼的窝点,继续对其进行控制,2019年5月1日李某某择机逃走并报警。

3、2019年2月19日,代某某被骗入杜某某任“主任”的窝点,被杨某某、王某某等人控制,并搜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并逼问出密码。随后,王某甲、杜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威胁,要代某某编造和女友定亲要买“五金”为由多次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代某某被以签单购买产品为由劫走2某某元。

4、2019年2月24日,罗某某被骗入岳阳县9634杜某某担任“主任”的窝点,被王某乙、杨某某、侯某乙、冯某某、景某某、袁某某等人控制。随后王某甲、王某丙进入房间,与王某乙、杨某某等人以保管名义搜走罗某某身上的手机、银行卡等。后罗某某被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强行逼问出银行卡的密码,要罗某某编造和女友定亲要买“五金”等借口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罗某某被以签单购买产品为由劫走48800余元及一部手机。

5、2019年2月28日,王某乙被该团伙骗入杜某某任“主任”的窝点,被王某乙、侯某乙、冯某某、景某某、袁某某、代某某等人控制,并以保管财物名义搜走王某乙身上的手机、银行卡、平板电脑等财物。随后王某乙被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等人逼问出被拿走银行卡的密码,要王某乙以定亲买“五金”为由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王某乙被以签单购买产品为由劫走21600元及电脑一台。

6、2019年3月6日,崔某某被骗入王某甲任“主任”的窝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宋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等人将崔某某控制在房间内。随后杜某某进入房间,与宋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等人一起以保管财物名义搜走崔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并被逼问出被拿走银行卡的密码,要其以定亲购买“五金”为由多次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崔某某被以签单购买产品为由劫走32900元。

期间,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宋某某、王某丁等人将崔某某控制在窝点内无法出门,2019年3月20日被转移到宜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陆某某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部分抢劫和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宋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和被告人宋某某所犯非法拘禁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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