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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富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富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8********,满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71至724);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伙同**有限公司**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层**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项目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范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签订《**协议》等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4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39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160余万元,被告人富某某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11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19万元,富某某退赔人民币11万元,现上述钱款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辨认人郝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共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对被告人王某某、富某某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19年9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

2.全部案卷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扣押钱款:移送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款人民币19万元,富某某退赔款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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