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福强”“幺爸”,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街**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20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尔某某,绰号俄木尔布,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苏三娃,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小区。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 2020年4月30日先后以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我院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色某某(已判刑)、沙某某(已判刑)、尔某某、舒某某、汪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甘洛县新市坝镇、蓼坪镇、玉田镇、白沙河附近以及越西县梅花乡、乃拖镇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叠十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达1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组织7次,被告人尔某某参与组织5次,被告人汪某某参与组织4次,被告人舒某某参与组织3次。2018年7月22日,越西县公安局民警在乃托镇乃托村挖苦组一个精准扶贫安置房内,将赌场捣毁,抓获30余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13407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于2019年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汪某某等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涉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拉依五乃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尔某某、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某被逮捕,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3封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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