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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尤某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路**院,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区**街**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厂家属楼**号,现住焦作市**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明梁某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区**路**家属院**号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区**镇**村**号院,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9********,汉族,专科毕业,党员,焦作**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属院**号楼**号,现住焦作市**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7月先后在焦作市**区**小区一出租房、焦作市**区**街一茶社、焦作市**区**路一独立院落二楼开设赌场。该王雇佣被告人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在赌场工作。

被告人尤某某负责赌场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同时赌场参赌人员少时,该尤参与赌博以保证赌场运营;被告人石某某负责赌场的监督,保证抽具的工作人员能如实抽具,提供POS机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同时赌场参赌人员少时,该石参与赌博以保证赌场运营;被告人司某某、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负责赌场抽具、望风、看监控、打扫卫生、服务赌客;其中刘某某、司某某、宋某某提供POS机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被告人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负责将赌资、抽具具钱支出给王某某进行转账结算。

2019年7月4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焦作市**区**路一独立院落二楼将被告人尤某某、石某某、司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78400元。

经查,办案涉案赌资达1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资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乔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岩

检察官助理:李峰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尤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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