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镇**路**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湖南省茶陵县**镇**村**楼**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楼**幢**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湖南省茶陵县**街道**街**小区**幢**单元**房。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建议齐河县公安局对蔡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该局于同日以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租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购买微信公众号、微信开放平台等制作完成“**娱乐”手机APP平台,并由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负责对外销售,尹某某本人负责平台的维护升级及会员续期等。尹某某按每个会员每月700元的固定价格向谭某某、陈某某收取费用,谭某某、陈某某自行决定对外销售价格并通过赚取差价盈利。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尹某某通过谭某某收取服务费4972301元,谭某某从中获利30余万元;通过陈某某收取服务费948850元,陈某某从中获利10万元左右。经德州市公安局认定,“**娱乐”手机APP平台是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网络平台。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向陈某某购买“**娱乐”手机APP平台用于开设赌场,期间王某某作为庄家共盈利60万元左右。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赌客在王某某的“**娱乐”手机APP平台下注总额为1026872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征途”、“荣耀”、“**娱乐”是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从商家购买账号后转卖给杨某某(已判决)等人用于开设赌场,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蔡某某向陈某某转账12万余元用于购买“**娱乐”账号后转卖给他人,其通过销售赌博软件共获利3万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及蔡某某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2.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辨认录像、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且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芳
检察官助理:赵翠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
2.卷宗3册、光盘28张、U盘1个、补充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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