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尹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11271977********,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号,案发前系太原市迎泽区**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121975********,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村**组**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单元**号,案发前系太原市迎泽区**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街**巷**号的**店内,通过召集多名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进行牟利,期间其安排被告人尹某某负责管理、培训店内卖淫女、为卖淫女支付工资、接待嫖客、提供避孕套并处理使用过的避孕套等工作。

2019年12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店查获嫖娼人员李某某、刘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刘某乙和从事卖淫的三名卖淫女白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并在店内查获避孕套68个、用于收款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违法行为人刘某甲支付的嫖资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招募、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