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左某某,先后四次在敖汉旗四家子镇、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镇盗窃五羊牌电动车一辆、自制拉砖电动车一台、广州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货车用电瓶十块。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两块电瓶和已拆解的自制电动车车架分别以240元和175元的价格,卖到废品收购站。经敖汉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五羊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盗的广州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被盗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6元,被盗的其中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60元,自制拉砖电动车无法做出价格认定。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所盗窃物品经敖汉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6.00元,被告人王某某销赃所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97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45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所盗窃的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春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左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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