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区**镇**村,现住青海省都兰县**镇**,个体经营者。2019年6月13日因行贿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蒙古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镇**村**社**号,刑事拘留前住青海省都兰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我院批准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7日、20日分别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奸(未遂)被告人康某某而案发,都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以好处费、误工费、车费的名义给被告人康某某9150元,授意康某某改变陈述,意图制造未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未遂)行为的假象。收到贿买款后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交虚假的情况说明和谅解书,表示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强奸自己,报警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工资,意图帮助被告人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上述事实清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供认,但有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自述材料、虚假的情况说明、虚假的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情况说明和谅解书,来帮助犯罪人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强奸(未遂)罪提起公诉期间,贿买强奸(未遂)案被害人康某某作伪证,康某某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和谅解书,侵害了刑事案件诉讼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力夫
检察官助理:杨静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海省都兰县**镇**,联系电话:1390977****;保证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830977****。
2.被告人康某某现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电子扫描光盘1张。
5.通话录音光盘1张。
6.自述材料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8.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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