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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廖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专科文化,资阳市雁江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资阳**妇产医院工作人员,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组,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从QQ工作群“雁江区****群”里得到的530余条孕妇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廖某某,获利7179元。孕妇个人信息包括孕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出生日期、末次月经、B 超日期等健康生理信息。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将信息提供给其所在单位资阳**妇产医院用于电话联系孕妇推销产检项目。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廖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于2020年2月14日从王某某处扣押紫色苹果11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从廖某某处扣押苹果8手机1部,从黄某某处扣押蓝色VOVO手机1部。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179元已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验记录等。

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加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5583******。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3568******

2.案卷材料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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