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同月2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3月7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同月2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合谋,在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镇高建村207国道改道工程二分区工地偷盗河砂两卡车,由王某某负责安排挖机将河沙装车,廖某某负责联系车辆运输及销脏。河砂在出售给公某某**预制板厂时被湖北省公某某水政执法大队查扣。经鉴定,被盗河沙净重101.56吨,价值人民币11171.6元。

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河砂(照片);2.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公司代表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和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河沙被追回,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9月2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9702****;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7234****;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