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井区**镇**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8时许,位于广汉市**镇**园的四川**食品有限公司,因材料仓库改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9200平米,经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火灾扣除残值后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96536.43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电焊工资格证的情况下,和李某乙、薛某某一起为**食品有限公司,二楼包材仓库搭建隔层用于堆放纸板的工程进行施工作业。2019年8月1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给隔层进行加固施工作业中,明知隔层上堆放有易燃物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在作业完毕后,未仔细排查火灾隐患就离开施工现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该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取得电焊工资格证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0日承包**食品有限公司二楼包材仓库搭建隔层,用于堆放纸板的工程。其明知王某某、李某乙、薛某某三人未取得电焊工资质证书,未经过正规培训不懂得相关安全常识的前提下,仍然安排三人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施工,在施工期间未对工人的操作以及安全进行监督,知道施工现场堆放有易燃物品,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电焊施工作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公司仓储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仓储部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在包材仓库搭建隔层的施工过程中身为现场监管人员,不但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排查火灾隐患,还枉顾火灾风险,允许工人在大量易燃物品堆放的现场,进行电焊施工,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身为**食品公司**,公司生产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度,违法将加装钢平台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在王某某等人施工前未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掌握焊接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预防措施等安全知识,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四被告均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
**食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取得了大多数被害企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均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斌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于自贡市荣县井区**镇**街**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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