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3********,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蒲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蒲某某、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廖某某租用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49号门市开设麻将馆,以打点炮30元自摸60元的“岳池戳麻”方式聚众赌博。该麻将馆规定,参赌人员自摸后麻将馆就抽30元牌钱并发给该桌一个筹码用于记数,每桌共抽取180元牌钱,抽够180元后奖励该桌打8把牌不抽钱,并发扑克牌记数,而后再继续抽牌钱,以此循环抽取牌钱。6个股东分成两组轮流值班,每组三个股东同时上班,上班的股东轮流负责抽取牌钱、“凑脚脚”打麻将及麻将馆的日常管理,麻将馆当天抽取的牌钱除去开支后由6名股东平分。为招揽参赌人员,麻将馆聘请专门人员负责煮饭并免费提供饮食给参赌人员。2019年7月21日至8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徐某某外出旅游期间顶替徐某某作为股东,负责在麻将馆内“凑脚脚”、抽牌钱并参与分红,这期间,唐某某个人共分得5000元左右。该麻将馆从开业至2019年9月20日被查获期间,通过聚众赌博抽取牌钱,非法获利50万元左右。
2019年9月22日,王某某、廖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19年9月23日,刘某某、徐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19年12月27日,唐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2019年12月30日,蒲某某、蒋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蒲某某、蒋某某、唐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蒋某某、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蒲某某、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34828****)、徐某某(1809028****)、廖某某(1592826****)、刘某某(1508268****)、蒲某某(1996126****)、蒋某某(1818185****)、唐某某(187841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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