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市**县****镇****村第*组***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我院批捕,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我院批捕,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鑫发大棚”饺子馆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板凳将被害人刘某的左肾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左肾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手中收买的十余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再将从张某某等人处收购的十余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2018年7月31日,永城市卧龙乡创美箱包厂会计李某某被他人利用手机qq聊天转帐的方式,骗走箱包厂资金80万元。经查,骗取李凤娟转款80万元的过程中,曾用到三名被告人买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辨认笔录等书证;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衍亮
王 萌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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