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镇**村排**组,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镇**村排**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复议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夫妻)系邻居关系,两家曾因生活琐事存在矛盾。2019年9月2日23时许,在大通区九龙**镇**村排**组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路边,王某乙遇见王某某,因言语不和相互厮打,接着王某某将王某乙摔倒并按压在地上,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张某参与了对王某乙的殴打,致使王某乙受伤,当日被送往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肋骨骨折(左侧4-7肋骨折、共四处)两处以上、左侧气胸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飞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淮南市看守所羁押、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
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