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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3********,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路*76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4********,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庄102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92********,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133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张某某经营羊场的事实,通过**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县级合作商负责人邓惠中经营的宽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以经营羊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贷网络借贷平台骗取贷款6万元,扣除平台中介费,实际到账56300元。

2.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虚构何某某经营蘑菇大棚的事实,通过**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县级合作商负责人邓惠中经营的宽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以经营蘑菇大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翼龙贷网络借贷平台骗取贷款6万元,扣除平台中介费,实际到账5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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