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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平,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李桥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全,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李桥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福善镇**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张某全、李某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利用“米亚”、“小天仙”、“小米粒”、“小黄书”、“抖阴”等手机APP直播软件在网上直播炸金花赌博,在直播过程中用字条写有“新人第一局免底金、玩一局的玩家“安排美女主播裸聊一对一”的方式诱使受害人添加写在直播桌面的微信参与赌博,有受害人参与赌博后,被告人便利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多个微信账号冒充玩家一起参与赌博,以赢钱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受害人邓某贵通过“小黄书”APP直播软件看到直播后便添加账号为w523897的微信进行炸金花,该微信限额后被告人便让邓某贵将钱转给账号为:kk8678666、lqx66543的微信继续参与炸金花,邓某贵玩了一局便输掉97600元;经调取账号为w523897、lqx66543微信交易明细,邓某贵将钱转到嫌疑人微信上后,被告人立即将钱转到账号为:6215******394016、622******503578、6236******77018、6230******92878的银行账户上,后由被告人张某全到银行将诈骗所得钱款进行提现转移。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邓某贵损失共计人民币97600元。

2.2019年07月19日23时许, 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受害人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80057)通过“小天仙”APP直播软件看到直播后更添加账号为B42593微信进行炸金花,该微信限额后嫌疑人便让陈某将钱转到厉某英名下支付宝账户继续参与炸金花,陈某玩了一局后便输掉214800元。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陈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14800元。

3.2019年3月3日20时许, 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受害人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80050)通过“小红莓”APP直播软件看到直播后便添加微信账号为bbdd66543微信进行炸金花,微信限额后,又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邓某均尾号390579)里面继续参与炸金花,陈某玩了一局后便输掉58020元。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陈某损失共计人民币58020元。

4.2019年05月30日14时许, 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受害人王某超通过APP直播软件看到直播后,便添加对方微信账号(账号:bbdd66543)进行炸金花,微信限额后受害人便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到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吕全有、账号为13****4396)继续参与炸金花,王某超玩了一局后便把所有下注的钱全部输掉;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王某超损失共计人民币33420元。

5.2019年01月03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宋某东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宋某东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元。

6.2018年12月0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白某峰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白某峰损失共计人民帀2730元。

7.2019年03月20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蓝某康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蓝某康损失共计人民币2010元。

8. 2019年03月20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蓝某斌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蓝某斌损失共计人民币20元。

9. 2019年0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谢某东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谢某东损失共计人民币20元。

10. 2019年0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孙鑫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孙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170元。

11. 2019年03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韦某龙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韦某龙损失共计人民币31310元。

12. 2019年03月20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周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周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元。

13. 2019年0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胡某元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胡某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元。

14. 2019年0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陈某杰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陈某杰损失共计人民币11960元。

15.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潘某泰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潘某泰损失共计人民币200元。

16. 2019年01月21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陈某迁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陈某迁损失共计人民币13700元。

17. 2019年07月2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朱某强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朱某强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元。

18. 2019年03月09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张某存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张某存损失共计人民币420元。

19. 2019年0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王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0元。

20. 2019年01月0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徐某文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徐某文损失共计人民币31410元。

21.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胡某盛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胡某盛损失共计人民币930元。

22. 2018年12月0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王某全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王某全损失共计人民币8420元。

23. 2019年0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黄某库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黄某库损失共计人民币15520元。

24. 2019年0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李某鹏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李某鹏损失共计人民币77210元。

25. 2019年02月2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尚某男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尚某男损失共计人民币10320元。

26. 2019年06月23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赵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赵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7210元。

27. 2019年03月0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杨某忠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杨某忠损失共计人民币14060元。

28.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彭某豪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彭某豪损失共计人民币1640元。

29. 2019年0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陈某平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陈某平损失共计人民币2020元。

30. 2019年0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江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江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300元。

31. 2019年0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张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2440元。

32. 2019年0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王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0元。

33. 2019年05月31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折某贵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折某贵损失共计人民币2030元。

34. 2019年0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卢某祥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卢某祥损失共计人民币2060元。

35. 2019年03月24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郭某斌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郭某斌损失共计人民币8920元。

36. 2019年04月30日至05月01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李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李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20元。

37. 2019年0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张某志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张某志损失共计人民币30元。

38. 2019年03月31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黎某亮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黎某亮损失共计人民币430元。

39. 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谢某坤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谢某坤损失共计人民币2060元。

40. 2019年05月01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李某普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李某普损失共计人民币30元。

41.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张某耀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张某耀损失共计人民币300元。

42. 2019年06月15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廖某平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廖某平损失共计人民币210元。

43. 2019年03月0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糜某香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糜某香损失共计人民币25720元。

44. 2019年03月06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郑某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郑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20元。

45. 2019年07月12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刘某政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刘某政损失共计人民币10元。

46. 2019年07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对受害人王某飞实施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王某飞损失共计人民币12200元。

被告人张某全系被告人王某平的岳父、张某露的父亲,于2019年3月搬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公馆与女婿王某平、女儿张某露共同居住。其在明知王某平、张某露在家通过手机APP直播软件,直播炸金花赌博实施诈骗他人钱款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手机微信、银行卡账户给张某露、王某平收款。当王某平、张某露实施诈骗成功后,便在二人的唆使下多次帮助王某平、张某露到银行将诈骗所得钱款取出并转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宇(系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的姐夫),自2018年12月以来,通过“蛟龙”、“月漫”等直播软件,也私自在家以相同的方式直播炸金花赌博诈骗他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19年O1月02日,被告人李某宇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受害人程某刚通过手机直播平台看见直播炸金花赌博,后其便参与到直播中进行炸金花赌博,其通过微信转了2500元给被告人微信后,意识到自己被诈骗,故立即停止下注。经调查核实:受害人程某刚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宇通过“蛟龙”直播平台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受害人张某看见直播炸金花赌博后,其便添加直播中提供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将钱转给被告人进行赌博,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36100元转到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发现所赢的钱对方不予退还,后其发现被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6100元。

3.2019年03月27日,被告人李某宇通过APP直播平台在网上以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受害人付某河看见直播炸金花赌博后,其便添加直播中提供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将钱转给被告人进行炸金花,其通过支付宝将13000元转到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被诈骗。经调查核实受害人付某河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扑克牌、记时器、筹码、银行卡、手机支架,虚假营业执照、官方授权证书等;

2.书证: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被害人转账记录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贵等49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张某全、李某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被告人对使用手机微信收款转账记录进行辩认、被告人对提供的作案工具进行的指认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监控视频、作案手机数据提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张某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 对不确定对象实施非接触性诈骗,骗取受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全在明知王某平、张某露所得钱款就是实施网络诈骗所得,并帮助取款、转移钱款,逃避打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 对不确定对象实施非接触性诈骗,骗取受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连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平、张某全、李某宇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露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8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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