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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999号

被告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区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别墅,河北**基业集团董事长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号,河北**基业集团总经理,原石家庄市裕华区**社区(原**村)党总支书记。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原河北**基业集团董事。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王某某担任**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委会集体企业)董事长后,以给村民建回迁楼为名,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占用本村土地建设“**项目”,并以**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该项目。2013年9月,在未办理任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部门审批,非法占用**社区农用地18.0383亩(其中耕地12.4906亩、果园5.3302亩,设施农用地0.2175亩)建设“**项目”。

王某某作为**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项目房产”和违规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杨某某作为**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中积极参与系直接责任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属性和面积的认定报告;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8.038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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