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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保险诈骗、包庇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吉林**建筑工程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包庇,于2020年2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包庇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A****2小型越野车,沿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前处时,与一路面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肖英发生碰撞,造成己车车损、肖英经医院救治无效后于当日死亡,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英系交通事故中主动脉破裂死亡,(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当场联系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并拨打120,进医院找医生对肖英进行救治,其丈夫到达现场后张某某离开,王某某到达现场后冒名某某某,报警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前放弃理赔。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侦查该交通肇事案过程中也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及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案件提起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通话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谅解书、保险单、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等。

2.证人金某某、程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但在保险赔付前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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