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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4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伙同吕某某(男,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大厦**房为经营点,购进珠宝首饰半成品、原材料,非法加工生产假冒卡地亚、蒂芙尼、梵克雅宝、宝格丽等注册商标的首饰,并通过微信对外兜售牟利。

2019年7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上述**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现场缴获假冒卡地亚的手镯10个、戒指1个、项链1条,假冒梵克雅宝的项链16条、手链19条、手镯2个、耳环3对,假冒蒂芙尼的手镯5个、手链2条、项链2条、戒指1个,假冒宝格丽的戒指10个、项链9条、手镯1个,同时缴获各型首饰半成品36件、作案手机4部、电脑5台。经鉴定,上述假冒卡地亚、蒂芙尼、梵克雅宝、宝格丽注册商标的首饰依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910100元(其中假冒宝格丽的5条项链、假冒梵克雅宝的2条手链及36件半成品无法出具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卡地亚、蒂芙尼、梵克雅宝、宝格丽注册商标的首饰82件,半成品36件,手机4部,电脑5台;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收款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九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诉讼代理人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19]11352号、113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关于本部分涉案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 假冒卡地亚、蒂芙尼、梵克雅宝、宝格丽注册商标的首饰82件,半成品36件,手机4部,电脑5台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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