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8********,汉族,共青团员,大专文化,武汉**学院**,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9********,汉族,共青团员,大专文化,武汉**学院**,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应聘至本市洪山区**大道**城**栋工作。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地从事卖淫活动,仍根据该场所经营人的微信指示,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上楼并代为收取嫖资。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到上述地点上班,二人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共同从事接待嫖娼人员的工作。同年12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在本市洪山区**大道**城**栋**室、**室等房间查获10名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同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在校学籍证明等书证;2.胡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凤
检察官助理易柔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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