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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32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现住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3207231988********,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灌云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苏GD****的小型汽车交给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并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开车送其回家。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G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北路双桥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其驾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90518****(张某某)、1889662****(王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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