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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社区**家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幢**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9年6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大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于2018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邱某某(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庙**小区**路“**酒店”楼上606室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及吴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为向在其经营的赌场内借款赌博的余某某、胡某甲等人索取赌债,邱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已判刑)等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邱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间,邱某某先后在本市包河区桐城路或庐阳区城隍庙附近的小区内、蜀山区清溪路“**酒店”楼上606室开设“百家乐”赌场,使用从上线处获取的百家乐账号,采取以钱换分、押庄押闲的方法供他人进行赌博,同时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及吴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邱某某则按照赢家赢钱总额的5%和8‰的洗码费进行抽水,非法获利几十万元。期间,胡某甲、余某某等多次被邀至该赌场进行赌博,致胡某甲欠下邱某某赌债20余万元,余某某欠下赌债。

2.2015年至2016年5月,被害人胡某甲在邱某某、董某某的引诱下多次到邱某某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赌博,为此欠下20余万元的赌债。为索要赌债,邱某某带人多次到胡某甲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庐阳区大杨镇“**食府”等生意场所吵闹、滋事。2016年6月16日夜,邱某某带两人到“**食府”对店门口喷油漆、并将饭店玻璃橱窗砸烂。

2017年6月14日19时许,邱某某为向被害人胡某甲索要赌债,在得知被害人胡某甲在其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镇的**食府出现后,随即带被告人王某某及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与已在现场的罗某某(已判刑)及董某某等人一起到该饭店二楼滋事,对陆某某、胡某甲、胡某甲的舅舅胡某乙、姨妈胡某丙等人随意进行殴打。随后,邱某某、张某甲又到饭店一楼大厅对收银台、餐桌进行打砸,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邱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食府”的正常经营和陆某某的家庭生活,致使陆某某被逼无奈将饭店等生意关闭转让。

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到邱某某开设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楼**室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为此欠下赌债14300元。次日4时许,为向余某某索要赌债,邱某某让张某某、董某某带着余某某开车前往其家中。途中,因余某某不愿配合,邱某某遂让二人将余某某带回。次日4时50分许,在将余某某带回清溪路**楼上606室后,邱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将余某某拘禁在赌场内,对其拳打脚踢,用布鞋及皮带抽打、电棒电击等方式对余某某进行殴打,并让余某某下跪,以逼迫其还钱,致使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余某某被迫打电话向亲属借钱将钱款归还。次日11时许,余某某在被拘禁约6小时后,方被允许离开。

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日,张某某等人因上述非法拘禁犯罪相继归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邱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六个月、十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9月27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月6日18时30分许,王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舒城土菜馆内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14时许,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房**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归案经过、CT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顾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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