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又名王某甲、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住山东济南钢城区**小区。工作单位:北京**有限公司**驻点。200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胡同**号,住该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9日,周某某、刘某甲通过孙某甲介绍到钢城区九赢木业公司招聘上班。当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作为九赢木业公司的员工,约周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在张庄社区“东方活鱼馆”饭店吃饭喝酒。饭间,刘某甲醉酒叫嚣道:“我在公司干不成,谁也干不成!”双方发生争执,随即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在饭店内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后刘某甲、周某某被带至西冶社区租房处楼下,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向周某某索要车钥匙,周某某未答应,三人再次对周某某、刘某甲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周某某、刘某甲带至楼上房间内,刘某乙为泄私愤,用脚踹刘某甲的面部。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以“前期已经在九赢木业公司融资”为由,强迫周某某写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并让其以自己的雅阁轿车做抵押,刘某甲作为担保人,二人签字按手印,以此来保证周某某、刘某甲二人不能离开。写完欠条后,刘某乙又向刘某甲索要10000元钱,因刘某甲银行卡内没有钱,在两次转账未果后,迫使刘某甲将微信账户内的1200元钱转给孙某甲(孙某甲次日将1200元钱用微信转给刘某甲)。转完账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周某某的车钥匙拿走,刘某乙说道:“明日先拿3万元钱将车赎回”。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雅阁轿车开走,三人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刘某甲到西冶派出所报警。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不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将雅阁轿车归还。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西冶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称已将欠条撕毁。经鉴定,周某某、刘某甲伤情均系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接处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