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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李某某、邓某某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路中段**饭店吃饭,顾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知道其女朋友李某某与其他男的一起吃饭,在电话里其与陈某甲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顾某某携带钢管并纠集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饭店门前,顾某某进入饭店内将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叫到饭店外面,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对陈某甲、陈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了被殴打的案件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参与殴打的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等视频光盘3张证实了证实对被告人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逞强耍横,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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