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刘某甲租用的本区大石街东联村拱日坊十一巷9号1楼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放贷并 “分红”、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充人头”赌博并“分红”。2018年9月4日凌晨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参赌人员刘某丁、何某某、刘某戊、李某某、谢某某,现场缴获扑克牌一副、白色晶体1包。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同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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