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被刘某某(在逃)、梁某某(在逃)招揽在成都市成华区“首创光和城”2栋1单元2704号,通过网络平台利用“365”、“新皓”、“彩虹”、“天下”等游戏接受投注,并通过买卖游戏分数赚取差价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首创光和城”2栋1单元2704号被公安机关民警挡获,当场查获电脑三台、手机八部以及账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帮助刘某某、梁某某在互联网开设赌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成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检察官助理 韦庆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案卷五册,起诉书十三份,光盘九张,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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