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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伟,小名“小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与居住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明,外号“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号**组,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广场**栋**单元**室。2007年8月24日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罚金2万元;2008年12月7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穿山甲属于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时河(已判决)非法收购穿山甲3只,予以出售。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1日,非法出售1只活体穿山甲给李某某(已判决),得款24060元;

2、2017年12月8日,非法出售1只活体穿山甲给颜欧某(另案),得款9760元;

3、2017年10月31日,非法出售1只活体穿山甲给被告人张某某,得款9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复印件、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判决书等书证;2.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通话清单;6.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卫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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