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3、4月份左右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人员私自砍伐吉洞乡六道河村13组(原大西沟村5组)“柏家沟”的林木。经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辽阳县吉洞乡六道河村13组“柏家沟”总计滥伐林木3316株,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00.9866立方米。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档案、证实;
2.证人证言:证人柏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48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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