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高中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街**餐厅出资人,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委**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街**餐厅兼职电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街**餐厅(KTV)自2018年以来,由实际出资人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找人改电的方式将部分店内照明等线路接到物业公司的消防应急照明电路上,不通过物业装的电表直接使用物业用电。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私自改线接通消防用电的方式,共计盗窃消防用电约25251度,被盗用物业电费折合人民币约25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采取私接消防线路的手段窃取物业用电,价值25251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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