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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1********,文盲,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矿山集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00元;2011年5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害人石某某家,王某某翻墙入院进入石某某家,张某某停车等候,二人将石某某家中院内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盗走。经鉴定被盗拉布拉多犬价值人民币800元,现该犬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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