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关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小名小兵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黎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街道**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甲(绰号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8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街道**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因前一天被宋某等人殴打怀恨在心,遂邀约陈某甲(案发时15岁)、某某某(案发时15岁)、何某某(案发时14岁)、勾某某(案发时15岁)等人持刀具、钢管等器械到关岭自治县原民族中学寻找宋某报仇,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等人走到原民族中学教师**宿舍旁遇见被害人张某乙、周某某等三人,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等人误认为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系与宋某认识,要求张某乙、周某某讲出宋某的下落,因张某乙、周某某称不知道宋某的下落,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等人遂持刀、木棒等工具对张某乙、周某某实施殴打。后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失系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查询对比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某某某、何某某、王某丙、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龚娟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蒋某乙均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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