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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九人开设赌场)_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老泽,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老七,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长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8年7月3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老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2017年3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曾用名:岑小党,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8年4月24日被册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8********,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岑某某、毛某某和杨某某(不起诉)、王某丙(不起诉)、黄某某(不起诉)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囥宝”的方式,合伙在贞丰县**镇**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芒果基地等地点开设赌场,聚集陆某某等人赌博,采取“开红边”的方式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并参与“开红边”,分取抽头渔利。被告人毛某某负责开车送合伙人张某某和杨某某、王某某到赌场,并保管抽头渔利。被告人岑某某、罗某某、罗某甲、韦某某,受赌场雇佣为赌场提供木板、帐篷、凳子、灯具和碗等赌博用具,并运送到赌场,负责搭建帐篷、摆放木板、安装灯具和布置赌场。雇佣韦某某、王某乙、罗某某放哨。每天参赌人数十余人至四十人不等,获取的营利除去运送赌具人员、放哨人员和王某乙的费用后,其余部分股东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乙、毛某某、岑某某、罗某某、罗某甲、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乙、毛某某、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邀约并组织赌客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岑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乙、毛某某、

岑某某、罗某某、罗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散卷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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