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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7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路**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开发区**路**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6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利用QQ建立“宿州男女交友~10群(号码为45031****,群成员418名)”,自己担任该群群主。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群内其他成员在该群发布淫秽视频55部,供成员观看、下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明知自己担任该群管理员,不履行管理员职责,放任他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并上传、转发淫秽视频。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传唤到案;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的鉴定意见;

4.宿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提取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辉

检察员:卢丽

2016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252****;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9562****;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3402****;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5625****;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计壹佰柒拾伍页。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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