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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涉嫌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号**房。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社排路口、盐田金水湾等地散发招嫖小卡片,以其名下持有并使用的电话号码“17727******”作为招嫖联系方式,另外召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担任司机,当接到嫖客联系后,便安排其二人负责开车接送嫖客往返深圳、惠州进行嫖娼。三人共同从事介绍卖淫牟利活动,包括以下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安排,从深圳接送嫖客陈某某到惠州市惠阳区嫖娼。后嫖客陈某某在南湖路**小区**栋**楼**房与卖淫女某某进行卖淫交易,当天向卖淫女某某微信 “蓝色****”转账嫖资人民币1608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安排,从深圳接送嫖客胡某某、肖某某到惠州市惠阳区某地,与被告人李某甲运送的卖淫女碰头,达成交易后,嫖客胡某某在南湖路**小区**栋**楼**房与卖淫女某某进行卖淫交易,当天向卖淫女某某微信名 “蓝色****”转账嫖资人民币1108元。嫖客肖某某在**街道**大厦**房与卖淫女李某乙进行卖淫交易,当天向卖淫女提供的微信名“英****”转账嫖资人民币1108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嫖客李某丙到惠州市惠阳区,在**街道**大厦**房与卖淫女李某乙进行嫖娼,当天向卖淫女提供的支付宝名“文****”转账嫖资人民币1408元。

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村**号**房内搜查出两箱来自于浙江义乌、且与盐田街上同样的招嫖小卡片。

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某代接收的嫖资,共计人民币42134元;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运送嫖客的劳务费用,总共人民币9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查某某、李某丙、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由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9计1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材料光盘6张;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海涛

2020年522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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