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上海闵行区**路**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改变管辖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受“**哥”(在逃,另案处理)雇佣,从事走私活动。王某某先后联系并伙同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一起从事走私活动,每次从越南运输冰冻食品回国获报酬5万元,王某某支付给另三人每次报酬7000元-14000元不等。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经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证许可的情况下,从广西东兴出发,驾驶“*****”(后改“*****”)号运输船偷渡到越南海防,由“**哥”安排人员将总重量274吨(净重260.3吨)冰冻鸡爪装上运输船,四名嫌疑人驾船绕过海关、边防监管,于2019年6月25日回到湛江海域后,将船交给接应男子开到湛江市开发区平乐渡口卸货,后由货主安排货车运往汕头销赃。2019年7月初,四名嫌疑人从湛江开发区平乐渡口出发,驾驶“*****”(原“*****”)号运输船偷渡到越南海防,由“**哥”安排人将冰冻鸡爪装上船,再次从越南海防按同样的航线将冰冻鸡爪走私回湛江,于2019年7月12日到达湛江海域后将船交给接应男子开到湛江市开发区平乐渡口卸货时被抓获,当场缴获冻鸡爪275箱,总重量275.274吨(净重261.510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冻鸡爪275箱、*****运输船一艘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越南文离港证明、走私货物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赤坎分局出具的说明两份、机动车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进库明细清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6月18日更新)、《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通话记录等;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陈某甲、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确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受雇参与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油某某、李某甲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及卷内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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