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捕前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捕前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捕前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国邦康。2020年5月13日,三人相互邀约返回中国,从沧源县边境小路偷越国境至中国沧源县境内,同年5月14日在沧源县勐懂镇街心花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公安人员盘问下交待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十一份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测、辨认光盘共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兵
检察官助理:杞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