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90********,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坊**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11992********,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南京*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的职务之便,在*甲公司与*乙(天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冰淇淋销售交易过程中,采用私自抬高销售报价的方式,侵吞*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36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伙同*甲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冰淇淋销售交易过程中,采用私自抬高报价、伪造*乙公司收款账户等方式,侵吞*甲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8110元。
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日,二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劳动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修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诈骗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从*甲公司相继离职,后王某某指使张某某冒充*乙公司员工继续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用抬高报价、伪造*乙公司收款账户等方式,骗得*甲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9120元。
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日,二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向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9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修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2020年12月 31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王某某1895162****;张某某:1865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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