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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过失损毁文物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洛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洛阳**有限公司承包洛阳市**路供热主干线工程,其施工区域包含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城保护范围。2019年6月15日,洛阳市文物局工作人员到**路热力管道沟槽施工现场进行初步查看,并要求洛阳**有限公司项目韩某某为文物钻探提供便利,帮助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理掉,露出原土即可。韩某某将上述内容电话通知三标段工队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韩某某的指示没有理解清楚,仍然继续在洛阳市**区**镇**村路口西**米处继续施工。2019年6月16日凌晨,张某某雇佣无操作资质的挖掘机司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挖掘机施工,张某某、王某某在夜晚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城保护范围内**古墓葬券顶完全被破坏。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了**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了**城遗址的本体,对东汉时期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报案材料、考古发掘情况说明、汉魏洛阳故城保护总体规划、文物钻探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文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过失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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