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6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一次,共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月息1.2分、1.5分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并开具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借据,后将吸收存款以月息2、2.5、3分不等利息转贷给他人。
截止案发,经对扣押日记账及票据进行审计,王某某、张某某共吸收群众1973人存款646226020元,支付本金545856470元,支付利息38118818元,实欠群众62250732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群众850人,吸收850人存款424516441元,现有存单金额95486101元。其中造成673人损失,673人吸收存款金额296984123元,存单金额94665797元,支付利息12676680元,实际造成群众损失金额81989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审计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3本,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